劳动法i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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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I结课论文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完善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升且处理难度FI趋加剧、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适应现实耑要,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在认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主要特点的基础上,从对我国现行体制存在缺陷的分析入手,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劳动争议处理新体制一双轨制模式,并提议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新体制的作用得以发挥。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缺陷;完善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我国

2、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巾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成。另外,劳动仲裁申请付以巾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酣,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屮居于首席地位,仲栽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木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屮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而,仲裁机构

3、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与机制和诉讼差不多。在劳动审判机构方囬,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二、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这种单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伴随着劳动争议新问题的大量出现,这种单轨制的处理体制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一)仲裁行政化。仲裁作用的发

4、挥依赖向身的灵活性、独立性、公信力。但是我M的仲裁制度却呈现“行政化”、“诉讼化”的特点,由此导致仲裁公信力不足、处理争议过于刚性。这又是一个“川其所短”的设计。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管己经被立法确定为三方性,但在机构、人员、经费上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格局。因此,在处理案件屮劳动仲裁裁决或决策已经被行政化了。(二).在具体案件审理屮,三方原则难以落实。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无强制性的规定,更因为兼职仲裁员都有本职工作,难以参加大量的争议处理,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这种矛

5、盾更为突岀。而“一裁两审”制使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经当事人起诉便不再生效,社会知名人士均缺乏被聘为仲裁员的愿望,即便被聘也缺乏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热情。同时,仲裁为必经程序且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指定而非当事人选定的规定也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这样,案件审理基本上呈行政化倾向。(三)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不够统一,在制度上缺乏衔接。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准司法性和行政性,在进行仲裁吋必须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

6、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所以,对于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并不完全一致。而法律又没有对两者的衔接做出规定,这就使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又一切都从头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四).“三方原则”并没有在调解屮得到有效贯彻。“三方原则”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纟II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此原则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

7、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川。该原则在国际范围内也获得普遍认可。各国的国内立法均表明“三方原则”可普遍适用于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该规定从表而上看的确巾三方主体构成,但其实缺陷明显。工会本身就由全体职工组成,工会代表其本身就是职工代表,委员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也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没有第三方之分。而且。虽然工会法要求工会要独立于企业存在且要力职工谋取利益。但实践中由于在人事权、经赀管理、办公设施及场所等方面

8、的限制,企业工会大多依附于用人单位。无法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甚至沦为一个纯粹的福利发放机构,其不可能站在屮立立场维护职工的利益。因此。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根本无法贯彻“三方原则”,这使得用人单位p、j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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