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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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管理办法市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防灾、抗灾、救灾能力,经市城乡统筹委员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设立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第二条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由市城乡统筹委员会实行统筹计划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农业抗灾救灾基金核算、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第三条农业抗灾救灾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基金来源第四条基金来源1.国家、省、杭州市拨入农业防汛、防台、防旱、防雷等自然灾害预防、动植物疫病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农业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资金;2•本级财政

2、安排农业自然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资金;3•按年度提取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的1%作为基金收入;4.其它来源。第五条农业抗灾救灾基金实行年度滚存。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经报市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基金来源。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农业抗灾救灾基金专项用于农业防汛、防台、防旱、防雷等自然灾害预防、除尘滤布动植物疫病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农业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等。国家、省、杭州市级下拨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的,按其指定用途整合使用。第七条申请农业抗灾救灾财政基金补助的,应由受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调查

3、核实后,根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城乡统筹委员会审定。如遇突发性灾害需紧急使用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的,由各农口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城乡统筹委员会审定。第八条农业抗灾救灾基金应积极推行公示和公开发放制度。对农业抗灾救灾基金补助计划,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利用网络、媒体或在项目实施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九条经市城乡统筹委员会审定的补助计划,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金补助方向及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农业抗灾救灾基

4、金的使用和相关项目实施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项目实施计划文件和资金拨付文件为依据。压滤机滤布厂家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是农业抗灾救灾基金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除了紧急补助资金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资金外,正常基金补助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交资金使用情况与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负责的原则,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

5、管理。第四章绩效考评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及时总结,切实提高农业抗灾救灾基金的使用效率。基金使用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接受上级或其它相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城乡统筹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第十五条在基金补助申请、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非紧急项目补助申报资格3年,并予以通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12

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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