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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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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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丢失/亭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读现实生活屮,不少人都有丢失午辆的经丿力,有的采取及时报警的措施,有的干脆不釆取任何措施,自认倒霉。当然也有向车辆停放场所管理人索赔的。那么,哪些情况下保管人应当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呢?我们通过四个案例来具体分析。案例一王某福在丹尼斯超市购物,将电动车停在丹尼斯门口,晚上八点左右,从超市出来,发现电动车丢失。报警后,经民警调查,确认电动车被盗事实,至今未破案。协商赔偿无果,王某福将丹尼斯门口停车管理人员所属的河南平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

2、至法院,要求赔偿。为支持己方主张,王某福提供以下证据:(1)派出所证明-•份,拟证明电动车由被告的员工保管,并在被告经营的停车场丢失;(2)购车发票,拟证明电动车价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福提供的第一份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的保管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在被告管理的场所丢失,更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失。一审驳回王某福诉讼请求。王某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屮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王某福提交证据仅能证明车辆丢失的事实,但无法证明保管合同关系、丢失场所和被告的过失,因此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例二某日,何某平和朋友以甘

3、肃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的名义入住临冬饭店,并将自驾车辆停入饭店院内,但并未通知饭店保安,也未缴纳费用,也未在饭店停车登记簿上登记。次日上午九时,何某平准备开车外出时,发现车辆不知去向,遂报警,饭店监控正在安装中,未拍摄下来被盗情况,该案件至今未侦破。协商赔偿未果,何某平将临冬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支持己方主张,何某平提供以下证据:(1)报案材料、公安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临冬饭店开给兴业公司的住宿发票;(3)同行朋友的证词六份;(4)机动车行驶证、大架号、发动机号、购车发票;(5)住宿登记表、停车收费证明

4、、车辆停放登记表;(6)临冬饭店的监控安装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被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是被告自己经营管理的停车场,由被告保安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原告何某平停车时同他人一样,按惯例未通知保安,也未预先缴纳停车费用,存在过错。但该饭店保安没有及时发放出入卡,对不登记的行为也给予默许,这种做法给车辆被盗埋下隐患,何某平虽未明确告知停车事实,但实际上车辆己经处于被告占有和控制之下。被告明知监控

5、未到位,却不告知原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9万元。案例三原告黄某杰为被告安阳麦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多公司)职工。某H黄某上班,将自己的一辆山地自行车存放到公司的职工存车处,中午休息期间,发现车辆被告,遂报警,派岀所民警到现场做了登记。黄某杰将麦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为支持己方主张,黄某杰提供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证明;(2)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职工,工作时间存放自己车辆在被告停车场所,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6、,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丢失损失2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原告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且一直在停车处设置有公示牌,注明“文明停车,自觉摆放,职工停放,不做保管,丢失损坏,概不负责”。原告丢失车辆应当自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来源于自己陈述,公安机关并未下结论。麦多公司既没有出具收车凭证,也没有收取管理费,并在停车处树立公示牌,明确表明没有和他人成立保管合同的意思,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某杰的诉讼请求,黄某杰自担责任。案例四原告石某斌进入商场

7、购物,将自行车停放在商场门前由被告南宁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入口处。购物后石某斌发现车辆丢失,遂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经协商赔偿未果,石某斌将永升公司诉至法院,耍求赔偿车辆丢失损失7000元。为支持己方主张,石某斌提供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2)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3)商场购物发票;(4)购车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丢失车辆的事实。但保管合同须交付保管物。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将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内,其主张经被告管理人员口头同意停在停车场入口的事实,也

8、无证据证明,且没有提供车辆保管单据或保管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成立保管合同,对车辆丢失应当自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分析1、保管可以为有偿,也可以无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可以是冇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没有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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