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与立法我gdw国教育gdw服务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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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与立法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立法;WTO  内容提要:加入WTO促进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也加快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进程。但是,对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认识不足、明显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严重滞后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模糊不清的政府职能定位和严重缺位的政府服务等问题都都影响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如何维护教育主权及如何保护和弘扬我国的民族文化是我国发展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应当从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入手,积极推进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  一、我国教育的定位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概述  (一)我国教育的法律定

2、位  广义的教育应当包括一切旨在增进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我国教育法律普遍把教育定位为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并把教育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的非营利性。教育本身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属性和功能。但是,我国所有的教育法律都明确否定教育服务的经济属性和经济功能,突出强调其政治属性和功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因此,根据现有的立法,在我国举办的各类教育必须属于非营利性质。  2.教育被定位为社会事业。教育对国家建设和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影响,政府应当承担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公民享有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教育的权利。

3、因此,发展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1]我国传统上把教育定位为社会事业,即教育事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出现过发展教育产业的政策取向和教育产业化的几次论争,但以2007年教育部明确反对教育产业化而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曾将教育归为服务业的范围,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教育等服务事业,似乎进一步明确教育的服务性产业性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我国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教育的服务业性质和产业属性。因此,教育的准确定位应该既是社会事业,又是一种服务性产业。对于政府而言,举办公立教育就是公益性社会事业,

4、应当完全排除利润的目标和营利的目的性。对于民办教育(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资、单独或合作举办的教育)而言,教育是一种服务性产业。  (二)发展中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模式,作为12个服务贸易部门(servicesector)之一的教育服务同样包含这四种提供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就教育服务贸易而言,跨境提供的主要形式是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境外消费在我国主要指我国学生到海外留学和我国教育机构接受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商业存在主要指中外合作办学,包括海外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我国境内或海外合作举

5、办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包括来华提供教育服务的外籍教师和到海外提供教育服务的我国教师。[2]  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开放除了义务教育、政治教育、军事教育、警察教育和党校教育等教育服务次级部门(sub-sector)的所有教育服务,允许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有条件开放自然人流动。虽然在跨境提供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没有承诺,但即使相对于欧美等教育服务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水平也是比较高的。.---  “入世”以后,我国的教育服务客观上取得了较快发展,教育服务对外开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同货物贸易一样,教育服务贸易包括进口与

6、出口。在教育服务进口方面,截止2007年底,我国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00多个;出国留学人数不断增加,2002年到2007年间,我国到海外留学的各类人员达到75万人,其中2007年近15万人。在教育服务出口方面,我国接收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人数从2002年的8.5万人迅速增加到2007年的19.55万人;我国的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开始在海外办学,开拓海外教育服务市场。到2006年10月,我国在海外设立以汉语培训为主的孔子学院已达116家。  事实证明,“入世”以后,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教育服务逐步融入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体系。对外开放教育服务为我

7、国引进了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丰富的海外教育资源,加剧了教育服务领域的竞争,扩大了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教育服务领域里的资源配置,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教育服务的改革创新和快速发展。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回顾  (一)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呈现统一而分层次的特征,[1]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也不例外。不同的是,直接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主要是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的教育服务立法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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