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doc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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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02]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财[200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一)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二)会议中心、出版社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备案。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学校预算级

3、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第六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第七条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三章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第八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

4、包括“211工程”专项经费、“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一)“211工程”专项经费审批权限“211工程”专项经费中大额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并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二)“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审批权限“行动计划”专项经费中大额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校发[1999]179号文件《北京大学“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列入“行动计划”并经过专家

5、论证、立项和“行动计划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三)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科研立项审批报告执行,报告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学校不再负责审批。如将大额科研协作费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四)科技开发经费审批权限凡根据校发[1996]173号《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经过学校科技开发部审核、签署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技术开发合同”,在进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出让专利使用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大额资金,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学校

6、不再审批。如将大额科技开发资金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五)捐赠经费审批权限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学校不再负责审批。第九条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非专项经费是指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款项,包括学校综合预算经费、院(系、所、中心)经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一)学校综合预算经费审批权限1.学校综合预算经费是指校级经费,即校长可支配经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的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金额和支款方式办理,其审批权限同第九条第

7、二款。2.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二)院(系、所、中心)经费审批权限院(系、所、中心)经费是指各院(系、所、中心)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留成部分以及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公用支出、购置仪器设备、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办学等经济业务事项。其审批权限如下:1.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院(系、所、中心

8、)经费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单项开支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2.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以院(系、所、中心)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凡属于政府采购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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