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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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2、,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

3、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

4、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

5、承担法律责任。....专家细说侵权法:医院赔偿不仅限于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似乎带来了一丝曙光。同时,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站在生死路口。那么,《侵权法》和备受争议的《条例》相比,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防范上具体有哪些不同?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给医患双方权益带来哪些保护?它的到来是否能就此破解医疗纠纷困局?近日广东省医师协会组织举行实施《侵权法》专题报告会。针对新变化,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

6、学教研部主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宋儒亮博士进行了专业解读。变化1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便应赔偿《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以往许多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医生或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但与病人的身体损害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即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病人可能拿不到赔偿,或赔偿金较低。但根据《

7、侵权法》的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赔偿与不赔偿的依据,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医院及医生的过错如何界定?《侵权法》中已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一的,都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把病历的规范书写提到相当的高度,否则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从中还可以看出,日后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准备提供包括主观和客观在内的完整病历资料之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变化2知

8、情同意书须翔实如说明书《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侵权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解读:在病情等向患方交代问题上,两部法规存在明显用词差异,比如《条例》规定是向患方“告知”病情,而《责任法》要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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