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

ID:28601081

大小:8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11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_第1页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_第2页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_第3页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_第4页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非法获得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学生:指导教师:摘要:本文对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展开论述,文章对非法证据的概念特征及非法证据效力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中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根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立法动态,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并就完善我国非法证据规则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规则毒树之果效力排除....目录一、非法证据的概述……………………………………………………3-5(一)非法证据的概念特征(二)毒树之果理论(三)国

2、外立法中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规则1、言词证据2、实物证二、我国立法中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7(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非法取得言词证据2、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二)我国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立法动态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存的问题…………………….7-9(一)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对策…………………9-10(一)设立证据的庭前审查制度(二)完善对权利受侵害者的保障机制(三)明确证据

3、的审查运用规则(四)完善刑事诉讼法参考文献……………………………………………………………11致谢  …………………………………………………………12一、非法证据的概述....(一)非法证据及其效力的概念特征“非法证据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非法证据,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人员或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狭义非法证据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1】。本文认为,用广义上的定义来界定非法证据更为全面具体。非法证据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内容不合法;表现形式不合

4、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主体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方面之一就是非法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是指符合以上非法证据特征之一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中从证据材料转变为诉讼中的证据,并经过庭审质证后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成为定案证据的能力。非法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实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而非法证据可采性即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启动,从始至终都要围绕证据而运行。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将直接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关系实体真实与程序

5、正当,实现刑事诉讼目。因此本文对刑事非法证据及其效力的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可采性问题,监督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肃执法,依法办案,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的侵害,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二)“毒树之果”理论“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WongSunv.U.S案中以5:4的微弱比例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后来被不断完善成了‘毒树之果’理论。”【2】“毒树之果”中“毒树”是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是指

6、从毒树中获取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因此毒树之果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有违法的情形。在英美法中,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准则的“毒树之果”原则,已经有效的遏制了刑讯逼供。在英国的普通法和成[1]谭永多著:《刑事证据规则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87页。[2]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0603/20060324165446.htm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适用于违反证据

7、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又适用于“毒树之果”。例如:警方非法搜查甲的家,发现了标明被盗的钱款藏匿地的地图,那么因此而找到的钱款也必须从起诉方的指控中排除。....(三)国外立法中非法获得证据的采证规则1、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的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3】国外立法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效力基本是否定。英国普通法和《法官规则》中,规定导致自白证据的虚假性或者取证主体因采取压制等非法方法导致了被告人自白的非

8、自愿性,这种非法自白证据应加以排除。该规则现在不仅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自白应当被排除,而且侵犯律师在场权所获得的自白也应予以排除。“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没有充分告知嫌疑人他有权保持沉默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在警察局获得的供述即非法获得的供述和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均予以排除。日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予以排除,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不正当的长期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