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法学与心理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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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刑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概要第一部分引言:如法学研究离不开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支持一样,刑法学研究需要引入心理学的研究路径,心理学在不断推动刑法理论深入发展的同时,丰富了自身,刑法学和心理学两者在对犯罪、刑罚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上形成学科上互补关系。第二部分地位分析刑法学和心理学的学科互补地位是由于两者学科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天然联系形成的,而且从学科发展渊源上看,刑法史和心理学史证明了这一地位。第三部分关系如何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刑法学的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和罪名各论中都有着心理学的知识背景;同样刑法学和心理学整合,促进

2、了心理学科的繁荣,犯罪心理学等分支学科建立在刑法的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并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第四部分刑法学和心理学的深入结合人格刑法学和恢复性司法的探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28).---伯尔曼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不仅是以法典、规章制度等外在的物质形式存在,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其制定、实施和功能实现也受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制约。因此,对于法学的研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人的心理层面,这就需要借助心理学等学科的

3、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样,以犯罪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为了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也不能局限于规范注释的研究路径,引入心理学的研究路径成为了加强刑法学研究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心理学在犯罪、刑罚以及相关领域的实证性研究成果,推动刑法理论不断深入发展;同时,心理学在和刑法学的交流中,也不断丰富着自身内容,刑法学和心理学之间形成学科之间互补的关系。一、刑法学和心理学学科互补地位的理论分析在犯罪和刑罚以及相关研究领域中,心理学和刑法学之所以成为互补学科,在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有着天然的联系,在研究方法上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心理学作为.-

4、--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任务是揭示和描述人的心理现象;预测和控制人的心理活动以及理解和说明人的心理活动。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4).心理支配行为,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在心理学实践中一直把对心理和行为的预测和控制作为重大课题来研究。而刑法学则从规范角度研究犯罪和刑罚,其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学对人的心理活动的预测和控制,与刑法对人的行为、心理的规制如出一辙,袁彬论刑法心理学分析的背景和方法青海社

5、会科学[J]2007.3(88)可以说刑法学和心理学都是从不同角度研究行为的科学,学科研究对象上天然的联系为刑法学和心理学形成互补学科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心理学作为一门试验科学,可以克服刑法学研究中文本研究和逻辑研究方法的局限,为刑法学科学地认识人的行为规律,进而合理的制定规范提供了实证基础,提高刑法适用的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刑法学研究也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其不断深入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客观实际的需要。刑法学和心理学在犯罪和刑罚以及相关领域的所形成学科互补地位也有着深远的学科发展渊源。相对源远流长的刑法学研究,尽管独立

6、的心理学科从哲学母体中分离出来只有百余年历史,但是刑法学发展的历史中无处不浸透心理学的智慧,每一次对于心理学问题的深入思考,都会直接或间接的推动刑法理论深入发展。立法者在编撰宏大的刑法典,司法者在适用规范,学者在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都也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最新的心理学知识。追溯刑法思想的发展,古代的刑法规范中有着丰富心理学思想,如我国古代的刑法中就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在《尚书》的《吕刑》中明确指出不要就罪论罪,决定刑罚时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7、8(15)古希腊的思想家也在其著作中论及了刑罚和行为人犯罪意图之间的关系,承认了意图对于惩罚责任的重要性。何勤华西方刑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98)近、现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更是和心理学的发展密切相关。在以自由意志为核心的古典主义刑法学中,被奉为圭臬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由费尔巴哈所提出心理强制说来进行诠释的,来论证其合理性的。费尔巴哈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求乐避苦的本性。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中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8、(4)为了抑制这种快感,对其实施行为的惩罚所形成的痛苦要大于这种快感。预防犯罪的根本办法就是要法律明文规定作为犯罪和刑罚,让人们在权衡之后,能够在心理上抑制犯罪的冲动。而提倡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刑法学研究则可以说心理学发展的直接产物。开启了主观主义刑法学先导的龙布罗梭、费利等人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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