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养老保险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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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办发〔2011〕137号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

2、9〕32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办发〔2011〕93号)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二

3、、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四、参保办法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4、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等相关表册。城乡居民参保,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登记参保。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对照本乡镇村组(社区)居民花名册,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将有关参保、收费资料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将资金缴县财政专户管理,并逐人建立个人账户。五、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

5、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为参保在100元至5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5元,为参保在600元至10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10元,为重度残

6、疾人和五保户每年代缴100元,为计划生育“两户”每年代缴30元。六、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七、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7、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5元,县财政补助资金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政策执行。八、基金征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从城乡居

8、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开始参保,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收缴,按月上缴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每年10月底前全部收清。财政补贴资金应于每年10月底前划拨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九、养老金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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