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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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探析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摘要】就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送治人、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比较了各国(或地区)以及国内北京、武汉等地的地方立法,探寻适宜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以期对我国《精神卫生法》设定此项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精神病;强制医疗;立法;适用条件;适用程序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我国从1985年着手《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以来,至今已26年,该法仍迟迟难产。

2、在《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设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制度难题在于:一方面,精神病人自杀、杀人等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另一方面,利用强制治疗制度侵害人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譬如如何确定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治疗的主体;对于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强制医疗;如何防范怀有不良目的的强制医疗等等。本文将就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国外立法、我国台湾地区以及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探寻适宜我国现实的精神病人强

3、制医疗制度,以期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设定此项制度有所裨益。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制度涵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的明确概念,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从三个层面对其进行理解: 一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4、治疗。”《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强制治疗是针对实施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对精神病人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的强制医疗措施,不是对精神病人适用刑罚。 .---二是特定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将特定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六部(北京、上海、宁波、武汉、杭州、无锡)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均采此种观点。如《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2条规定:“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

5、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三是对非自愿进行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送至精神病诊疗机构治疗的行为,均认为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等同于“非自愿治疗”。其内容既包括上述第二种强制治疗,也包括由家属或其他机构未经精神病人同意将其送至精神病院强行治疗。后者在地方立法中往往被称为“医学(疗)保护性住院”,是一种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决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保护人”(“医疗看护人”)配合的强制住院治疗模式。 笔者认为,只要患者本人没有表示同意治疗,无

6、论其是否丧失认知能力,无论谁将其送至医院,均属强制治疗。综合来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具有三个性质:一是它是对患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二是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谐与患者的利益;三是该制度是一种保卫(社会安全)或保护患者健康利益的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或处罚措施。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送治人的界定 谁有权力将精神病患者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这是启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应把送治权交给监护人或家属,因为他们可能与精神病人存在利益上的冲突;[1]有人认为强制医疗限制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必须

7、由司法机构作出审查,“非经法院裁决,不得强制收治”;[2]也有人认为既然强制治疗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991年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强制医疗的责任主体是患者的私人代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立法规定:一般非自愿入院,由近亲、知情人、警官或有理由相信其患有精神障碍的任何人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的强制入院,由警官和法官决定,但警官提出申请要1名医生的医学证明,而法官不要求医学证明。[3]日本法律规定只有“都道府县知事”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发现情况或接获通知或申请时,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4] 2007年台

8、湾地区新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保护人(包括监护人、配偶、父母、家属)可以将精神病人送至医院强制治疗。地方立法中,北京、杭州、宁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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