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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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标准问题  导语:《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

2、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第58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时间如白驹过隙,弹指间,我已在学生会工作了一年。这其中有酸有甜有苦也有辣,然而这就是生活,过于平淡倒显得无味,酸甜苦辣俱全方能体现出人生的多彩,方能值得回味,方能使人进步!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3、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

4、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样就大大改变了过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也改变了公安机关仅就直接损失进行调解的范围。体现出对于受害人进行全面赔偿的原则。对于按何标准计算,司法解释也进行了相应详细的规定,笔者不再赘述。仅就二项损失进行补充说明。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

5、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时间如白驹过隙,弹指间,我已在学生会工作了一年。这其中有酸有甜有苦也有辣,然而这就是生活,过于平淡倒显得无味,酸甜苦辣俱全方能体现出人生的多彩,方能值得回味,方能使人进步!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

6、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种损失已予以确认,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笔者认为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

7、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目前,车辆减值损失这个昔日前所未闻的词汇,日渐步入司法实践之中。在我国现阶段,对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争议颇多,由于法官处理意见的分歧,往往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迥异。反对者的理由是,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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