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贿LSR赂罪受贿LSR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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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贿赂罪受贿的对象范围  梁根林:我国现在正处在世纪之交,贪污贿赂也是一个高发的问题,国家这几年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以前是“杀鸡”,现在是“杀猴”,以前是“杀鸡儆猴”现在是“杀猴儆鸡”。大家公认的一点是,近年我国加大了整治贪污腐败的力度,党和政府惩治贪官的决心很大。但是,一方面刑罚高压,一方面贪贿高发?当然,这里面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但我们是学法律的,在法律,言法律,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探究一下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主要集中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把贿赂罪受贿的对象范围限定在“财物”上,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2、或者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是受贿罪,这就放纵了大量“用公权交易私利”的犯罪。把贿赂罪受贿的对象范围限定在“财物”上,这种规定是阻碍我们查处贪贿犯罪的重要原因。但现实生活当中,除了“财物”以外,7还存在大量规避以“公权”换“私利”的非法交易问题。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要求对方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劳务,免费装修住房,免费出国,出境旅游,减免贷款利息,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权,解决城市户口,调动工作,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消费,甚至提供性服务

3、。这里的“性服务”也就是媒体上常说的“性贿赂”。从形式上看,在获取这些非法利益时,没有直接拿钱往自己口袋里装,形式上规避了刑法的规定,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公仆”们就想,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过程中,吃点喝点拿点享受点没关系,但要把握一条线,不要把别人的钱往自己口袋里装,装就有问题,不装就没问题,这样,进行这种实质上是犯罪的行为就是没有风险的,没有罪责的,所以,大家纷纷效仿,趋之若鹜。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十多年前就有人主张,应该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的利益”。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免除债务,设定债权、股权,免费

4、提拱劳务,免费装修住房,免费出国、出境旅游等,都是用公权换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甚至也有人主张,把贿赂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以国外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的立法、判例都确认了受贿的范围包括:一切能满足人的精神的、物质的需要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只要你用公权换取了这些私利,这就是受贿罪。相比之下,我国立法比较滞后,从我国查处贪贿犯罪的现实需要看,也是必要的,对这种行为怎么处理?我想,应该从两个角度加以注意,一个是价值判断和立法评价的角度看,我们有没有必要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特别是非财产性利益。对于

5、扩展到财产性的利益,没有什么争议,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操作,但扩展到非财产性利益,有没有必要?可行不行?符合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能不能在法理上说得过去?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一个,从适用解释的角度来说,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怎样处理这样的行为,这是我说的两个角度。  首先,从立法评价的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应该把贿赂的范围扩展到“非财产性利益”,也就是把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一齐归到贿赂的范围中去。所以如此,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就是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学者统计后发现,九十年代,一千多个贪贿犯罪案例

6、,90%以上都夹杂着“权”和“色”的交易,这说明,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一样,已经成为公权和私利交易的最主要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还有以其他的财产性的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交换公权、出卖公权的情况。所以,我们的刑事立法应及时打击,适应现实需要.其次,受贿罪涉及非法经济利益,但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受贿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从法理上讲,“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现在你掌握了公共权力,拿着工资,尽管不是很高,但是你掌握着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

7、的,现在,你拿了人家的钱,为私人服务,这就亵渎了公共权力、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最主要本质。所以,把权色交易仅仅理解为道德问题,我认为在法律上说不过去。  最后,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和财物金钱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转化的。7  所以,从这三个方面讲,把贿赂扩展到非财产性利益,在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也符合现实需要。关键是,在立法做出修改之前,我们如何对待现行法律中的规定?立法者是高明的,他作了这样的规定,必然有他的考虑,但如果我们机械地恪守“财物”的范围,我想,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这就

8、涉及到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解释问题,这种解释有个前提性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却应当规定的,能否把它解释进去。从这个角度讲,以公权换取非财产性利益显然是不能纳入受贿罪的范围的,是毫无疑问的。再怎么扩展解释也是不行的,但是“非财产性利益”都应纳入受贿的范围,有的地方也这么做了,是可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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