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典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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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EAST-TENDEROPTOELECTRONICSCORPORATION。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2.I501010產品設計業。3.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限制,其有關對外投資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

2、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處理。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宜蘭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第二章股份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整,分為伍千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貳佰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得以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另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之股份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第七條

3、: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第七條之一:本公司辦理股東之股務相關作業,除法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第三章股東會第八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九條

4、: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每次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第十條: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本公司上市櫃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列為本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相關作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一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

5、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第四章董事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其選任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長資格、持股、任期、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第十二條之一:本公司得依證劵

6、交易法相關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劵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已當選之監察人,其任期至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為止,本公司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亦停止適用。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依法互推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並得以同一方式互推一人為副董事長。第十三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

7、傳真文件方式為之。第十四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十五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及車馬費,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水準議定之。本公司對獨立董事得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薪資報酬。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得為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保險金額

8、及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議訂之。第五章經理人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第六章會計第十七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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