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法基础教材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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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经济法基础》教材的主要变化(1)第三章: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2)第三章:删掉了“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规定;(3)第三章:对“代理业营业额”的界定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4)第三章: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5)第三章: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时的免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6)第七章:删掉了“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全部内容。考生应清楚的是,由于经济法教材最近几年进行了翻天覆地的调整,在看以前年度的试题时,应慎之又慎,学会计的人都聪明,别在垃圾堆里瞎转悠。对于整

2、套试题,一般的考生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甄别,最好别看。对于有参考价值的试题,我们在各章节的“历年经典试题回顾”中已经全部收录,您需要做的是好好消化,而不是痛苦的筛选。表12011年《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说明表章2010年教材页码行原文调整为备注一22倒数第1行2009年6月1日2008年7月31日三80第9至13行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法规变化三88第9至10行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删除同上三94第5行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同上三10

4、4倒数第8行至105页第1行删除同上,后续序号同时予以调整②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三105第15行至20行⑦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

5、税: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同上三105倒数第3行至106页第2行(13)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1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

6、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法规变化三106第6至19行(16)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1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A.离婚财产分割;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7、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同上五190第4行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2000×0.5‰=1(万元)=1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000×0.3‰=0.6(万元)=6000(元)五190第8行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2000+500)×0.5‰=1.25(万元)=125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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