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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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法〔2016〕6号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施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支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加快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租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具有先进品牌经营理念、专业服务技能和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大型租赁企业,引导整个行业向成熟、有序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小型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减少企业间恶性竞争,逐步规范租赁市场管理,确保

2、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在选择租赁企业时,应当查看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具体考虑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检查合格率以及设备性能等因素,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选择适合本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建

3、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职责,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三、租赁企业要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考虑到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租赁企业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时可以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原则上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大于68岁。租赁企业可凭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从业证书)等材料申请加分,但申请加分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

4、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四、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在开展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随时收集、记录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要加强沟通、指导,不得以信用评价为由强制租赁企业入会,要确保协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享受同等标准的服务。要做好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的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七条正式执行后,不再受理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申请。五、对《办法》进行部分

5、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当租赁企业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此后,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对《办法》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详见本补充规定附件。六、更改备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启用时间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调整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建

6、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1.总则1.1为指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评价

7、标准。1.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按照此评价标准提供有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机分会按照此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1.3此评价标准同时作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参考。2.信用信息构成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2.1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2.2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2.3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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