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论文地铁事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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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论文地铁事故论文浅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摘要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因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化,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被认为是对农村居民平等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本文认为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划分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不过,“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更公正、有效地运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辨证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在审判中更加公正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

2、尽量减少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负面影响理性态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2-02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特别是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区分标准问题,随着农民工大军涌入城市,倍受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同命不同价”区分标准是否合理的激烈争议。  一、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  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区分标准是否合理的激烈争议反映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

3、偿标准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其中,区分度最大的就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有人把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不同看作是交通事故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价码”不同,这种“同命不同价”是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权利的侵犯,是与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宗旨相违背的。比如,针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4、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后的赔偿金额将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根据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2727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是9258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45倍,根据这两个不同的收入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距悬殊。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让一部分群众,特别是若适用此解释,将导致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群众深为不满,认为这是用户籍制度在对人进行三六九分等级,是对生命权、健

5、康权平等的亵渎,是对农村户口民众的歧视。  二、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简单地把“同命不同价”看作是对农村居民生命、健康“价码”打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没有深入理解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划分的必要性,也是没有深入领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立法宗旨的。但是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群众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公正地运用法律,更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辨证地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进行把

6、关,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划分是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的。因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权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而且体现保护功能,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包括误工费等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根据个体差异进行损失程度预测的,可以根据个体的学历、行业、收入等状况的不同进行相应地补偿和保护。但另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需要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更辨证有效地运用法律,不能一刀切,不能条条框框,机械主义,教条

7、主义。我们就不能机械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不能简单地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标准,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应适用城镇标准的情形进行“同城待遇”,对这部分群众的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进行更公正地补偿,促进和谐司法建设。  三、减少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对策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负面影响,为了让群众深入理解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划分的必要性及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立法原意,有关部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  1.积极加强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法律宣传工作,让民众对交通事

8、故中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有更好地了解,让民众意识到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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