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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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保厅、省中医药局、省医改办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卫〔2018〕6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16号)的要求,为破除“以药补医”、“以耗材养医”的逐利机

2、制,按照“一取消两同时”的原则,在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的同时,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和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破除公立医疗机构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

3、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二)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确保群众整体费用负担不增加,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2.统筹兼顾原则。一是实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全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同时做好医保支付制度的衔接工作。二是统一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是平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补偿率。四是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调整医疗

4、服务价格。二、调整的范围全市所有政府办医疗机构(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调整的基本内容(详见附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全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落实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二)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合理收入的调价补偿:1.市区城市公立医院于2016

5、年12月7日取消药品加成,通过调价补偿已到位,本次暂不需调价补偿。2.台山、开平、鹤山和恩平市县级公立医院先后于2014-2016年取消药品加成,调价补偿不到位。上述4市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6〕0991号文)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后,其中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大型检查等项目医疗服务价格下浮5%。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于2012年开展使用基本药品,不属于本次取消药品加成的调价范畴。(三)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

6、合理收入的调价补偿:1.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并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6〕0991号文)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补偿的基础上,取消医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1)价格下调项目:图文记录附加收费项(编码220800001-220800007)共7项;(2)价格上调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普通门诊诊查费(编码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编码110200002)、急诊诊查费(编码110200003)

7、、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编码110200004)、住院诊查费(编码110200005)、院前急救费(编码110400001)、院内会诊费(编码111000002)、肌肉注射(编码120400001)、静脉注射(编码120400002)、家庭巡诊(编码130300001)、出诊费(编码130700001)共11项;临床诊疗类:口腔颌面治疗项目(编码3105--),共204项;口腔颌面一般手术(编码330604--),共43项;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1)价格下调项目:图文记录附加收费项(

8、编码220800001-220800007)共7项;(2)价格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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