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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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受领迟延  篇一:借款合同受领迟延  篇一: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浅论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摘要:债权受领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债权人依此权能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债务履行所生的利益,体现了债权的保持力。在受领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上,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债权人受领是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附随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适当履行给付时没有及时受领或不能受领,则构成了债权人受

2、领迟延,此时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行使受领权利。债权人受领迟延是自身附随权利的不恰当行使或放弃,从而不影响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效力。  关键词:受领附随权利受领迟延  一、债权人受领的性质探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关于何为受领的问题上,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含义基本一致。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按照生效的债的法律关系,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然而外国以及我国学界对债权人受领性质的界定却存在多种学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

3、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受领迟延  篇一:借款合同受领迟延  篇一: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浅论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摘要:债权受领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债权人依此权能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债务履行所生的利益,体现了债权的保持力。在受领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上,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债权人受领是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附随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适当履行给付时没有及时受领或不能受领,则构成了债权

4、人受领迟延,此时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行使受领权利。债权人受领迟延是自身附随权利的不恰当行使或放弃,从而不影响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效力。  关键词:受领附随权利受领迟延  一、债权人受领的性质探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关于何为受领的问题上,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含义基本一致。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按照生效的债的法律关系,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然而外国以及我国学界对债权人受领性质的界定却存在多种学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

5、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上,多以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法国的判例认为债权人不当拒绝履行的提供,系违反法国民法典第1146条及第1153条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以受领义务为债权人的债务,其不当之受领拒绝为债务不履行。[1]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关于受领的性质曾有较大的争论,德国普通法旧学派多倾向义务说,而新学派则倾向权利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后,一般解释论上认为受领并非债权人的

6、义务,换言之,债权并不伴有义务。惟依其特别规定,对于买卖(德国民法典第433条)及承揽(德国民法典第640条)认为有受领义务。[2]  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说上,债权人受领迟延更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4个学派:(1)受领权利说,把债权人的受领解释为权利而不是义务。代表学者为梁慧星,其认为作为债权的一种权能,受领为债权人的权利已属无疑,基于此权利,债权人才得以接受并保持债务人的履行及其利益。(2)受领义务说,认为受领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拒绝受领的法律救济措施与不交付的大致相同,即可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害。代表学者有佟柔、王利明、叶林等。

7、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附随义务说。代表学者为张广兴,该说认为受领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是债权人的权利,并非义务,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在需要时发生协助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足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并应负担可能的赔偿损害责任。(4)不真正义务说,代表学者为崔

8、建远。该说认为受领是一种协助义务,这种协助义务和附随义务同源于诚实信用,但附随义务其主体是债务人,所以这种协助义务不是附随义务,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  我国台湾民法基本上追随德国民法,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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