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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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  篇一: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  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二: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称乙方)  兹为设备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满足乙方需求时进行购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TSLC生料秤免费试用(设备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及参数见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设备,约定先行试用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时(动态累积误差≤%,控制精度≤%,煤耗节能),买卖合同成立。  第三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负责将供货清单、图纸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随同设备运到乙方使用现场,甲方负责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试用期为10个月,自设备调试正常运行交由乙方免费试用之日起算。在试用期内,乙方对设备有自由使用权。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或试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合意,试用不合格,甲方无条件拆走整套设备,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该试用买卖合同终止。  第六条试用期满30天后,乙方没有对甲方设备提出异议的,视为试用合格,由甲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在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全额的95%(以电汇或承兑结算),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无纠纷,乙方支付质保金。(质保期自设备调  试正常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试用期满后乙方认为试用尚未完毕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要求延长试用期限。  第八条安全约定及违约责任:  1、甲方进入乙方区域,必须遵守乙方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相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甲方相关人员及车辆确因业务需进入乙方生产区域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向乙方供应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申请单》,经乙方安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2)进入前必须接受乙方安保部门安全教育,并由乙方安保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全程陪同。  (3)进入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产生安全事故甲方负全责.  (4)车辆进入前必须到安保部门办理通行手续,进入后必须限速行驶、按规定线路行驶。  (5)进入生产区域,严禁触摸或操作乙方所有生产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友好协商解决未果,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使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三:试用买卖合同性质论文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试用买卖的定义及规范的必然性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无确切定义,学者一般认为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深化,一种新型的买卖形式——试用买卖已经逐渐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常态,并成为被众多企业和商家奉为至宝的一种营销策略。现实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试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解决,使得对于试用买卖的规制变得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对此规定显然较为单薄,不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现行《合同法》对试用合同相关的规定只有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样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针对越来越复杂的现实情况,俨然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这亟待立法者对其予以更加细化的规范。试用买卖的性质和特征关于试用买卖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是附延续条件的买卖合同,故该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就试用达成合意,而未就买卖达成协议,故不为买卖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试用买卖仍然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买卖双方并非未就买卖标的物达成协议,而是已经达成协议,即卖者将购买与否的决定权交由买者,在试用期结束前,买者既可以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做出不予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在试用期间,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故试用买卖仍为买卖合同,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将试用买卖划归在买卖合同项下,显然也是持此种观点。魏振瀛先生在《民法》教科书中说道:试用买卖的特殊性在于,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经试用后的认可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买受人试用后认可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才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的,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试用买卖的特殊性上分析,试用买卖应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至于这种条件既可理解为延缓条件,也可以理解为积极条件,还可以理解为随意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附积极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成就的条件。附随意条件的合同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其是否成就。根据试用买卖的定义可知,试用买卖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标准,只是三者考虑问题的侧面不尽相同。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对于一般买卖,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适用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如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或者试穿等。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试用买卖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对标的物不认可,则买卖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非经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者要求,买卖合同不生效,那么这种合同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附条件买卖合同,而非本法所规定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标的物风险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承担样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交付已经完成,应由买受人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摊。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规则。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探讨,我们认同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性质,因此,就应当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四: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由  谁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合同法第171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物主)承担;但所有权一经移转于买方,则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都由买方承担风险。简言之,风险随所有权移转而移转。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都采用了上述立法思想。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所有权移转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移转后,由买方承担;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迟延,则货物的风险就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二是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美国、奥地利即采此做法①。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谁占有标的物,谁才有最大的方便去维护标的物的安全,防止标的物的风险发生,而对于不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维护标的物安全是困难的。上述两种立法例比较而言,第二种立法例强调以交付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有助于督促占有人积极地保护标的物的安全②。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交付主义,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准。它在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篇五: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称乙方)  兹为设备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满足乙方需求时进行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表中的设备进行免费试用(设备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及性能、能耗参数等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设备,约定先行试用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并连续正常运营月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瑕疵时,买卖合同成立。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由甲方负责将供货清单、设备图纸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随同设备及其配件运到乙方使用现场,甲方负责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方使用。  第四条试用期为方免费试用之日起算。在试用期内,乙方对设备有自由使用权,除乙方存在故意毁坏试用设备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试用并取回设备。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或试用合同期满30天内,甲方无条件认同乙方不合意或试用不合格的结论,且无条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拆走整套设备,乙方无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费、安装拆卸费、使用费、配件耗损、折旧等任何费用,该试用自甲方接到乙方拒绝购买  通知时试用买卖合同终止。如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仍不履行拆卸撤场义务的,视为放弃试用设备的所有权,即日起交由乙方任意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30天内,乙方认为试用合格的,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同意购买通知书,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设备所有权发生转移。试用期满30天后,乙方未表示同意购买也未对甲方设备提出异议的,视为试用合格。  第七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试用期满后乙方认为试用尚未完毕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要求延长个月的试用期限,甲方拒绝延长的,视为试用不合格。  第八条甲方应自试用合格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自收到合格发票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设备款全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无纠纷,乙方支付质保金(无息)。  第九条质保期自设备试用合格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无条件提供原厂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甲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试用设备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试用或购买。  2、甲方进入施工、生产区域时,必须遵守乙方及工程发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5000元/次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甲方试用设备的安装必须配合乙方整体的施工进度,因甲方试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性能、质量等问题导致乙方工期延期滞后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或第三方追偿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20%的惩罚性违约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甲方承诺设备试用期及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服务,且自接到乙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4、试用期及质保期内,甲方设备同一质量问题经2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或存在瑕疵的,视为不合格,甲方应当进行整体设备免费更换,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因甲方提供的设备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均有权向甲方全额追索。  2、甲方未完全履行设备质保义务,经乙方2次催告后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选择代为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另行向甲方追索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20%的惩罚性违约金。  3、乙方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设备购买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经甲方2次催告仍拒不履行的,自催告付款截至日起按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仍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友好协商解决未果,则双方一致同意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使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及参数  篇六: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篇七:工业产品试用买卖合同  工业产品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北京赛雅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xxxx(以下简称称乙方)  兹为x货物买卖,经双一致方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xx货物2台试用,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货样同品同种类同质的货物xxx2台于乙方试用。试用期满,乙方对甲方产品无异议的应与甲方签订后续20台同类产品的买卖合同。产品具体性能及参数见附表1。  第二条本件产品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x万x仟x佰元(共人民币xx万x仟x佰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货款总价值的%(人民币万元),甲方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即行发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乙方试用期为天,试用期满,乙方应将试用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没有通知或怠于通知的,视为乙方认可。并于试用期满之日起接受甲方产品和本合同内容。  第四条试用期满,乙方没有对甲方产品提出异议的,应自使用期满之次日起与甲方签订20台相同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合理理由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满足乙方正常生产需要的,应于发现该问题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技术人员查验、修理。经修理仍不能满足乙方要求或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没有修理的需要时,该试用合同终止。  第六条试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原本返还甲方产品。甲方在扣除乙方试用期内的合理费用后返还甲方预付款。  第七条试用期满,乙方既不与甲方签订后续20台同类产品买卖合同,又不支付2台试用产品余款的,甲方有权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仍  不付款也不签订后续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交付的产品。乙方交付的预付款部分不予退还。并收取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八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是否同意由甲方决定。  第九条产品价格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十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本协议。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十一条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友好协商解决未果,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使用。  卖方(甲方):xxx  地址:  买方(乙方):  地址:  xxxx年x月x日  附件1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八:设备试用买卖合同(模板)  机械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磁过滤器)机械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满足试用方工作需求  时购买,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第二部分:合同细则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机械(XXX)约定先行试验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  时,买卖合同即刻成立。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个自然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退回  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收到乙方退回机器的三个工作日内,如发现该  试用机器出现人为损坏的情况,乙方需赔偿甲方维修费用,具体赔偿费用由  甲方工程师做评估报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  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满,乙方三个工作日内不表态机器是否满足其工作需求,  并未将机械及时退还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且买卖合同即刻生效!  第六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  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限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七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XXXXX元,于本合同成立同时由甲方先免  费交予乙方试用,试用期满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5  个工作日内需将货款全部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败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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