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j 0002 s-2012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兼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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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XJ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J0002S─2012代替Q/XJ6-2009兼香型白酒2012─03─20发布2012─05─01实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XJ0002S─2012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方达胡峰向祖祥钟平赵兴跃本标准代替Q/XJ6-2009。本标准与Q/XJ6-2009的主要差异:1、更换了

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2、增加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和(2009)第123号令。1Q/XJ0002S─2012兼香型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兼香型白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玉米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具有酱香兼浓香的独特风格的兼香型白酒。2规范性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1小麦

3、GB1353玉米GB1354大米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1高粱GB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4、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Q/XJ0002S─20123要求3.1原料要求3.1.1小麦:符合GB1351要求。3.1.2高粱:符合GB/T8231要求。3.1.3大米:符合GB1354要求。3.1.4玉米:符合GB1353要求。3.1.5其它辅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要求。3.2感官要求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酱浓谐调,幽雅舒适。口味细腻丰满,回味悠长。风格具有本品突出风格。注:当酒液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

5、正常。3.3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酒精度/(%vol)(20℃)41.0~68.025.0~40.0总酸(以乙酸计)/(g/L)≥0.800.4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2.001.20已酸乙酯/(g/L)0.30~2.000.30~1.80固形物/(g/L)≤0.80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3.4卫生指标符合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要求。3Q/XJ0002S─20123.5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1的

6、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T10345的规定执行。4.2理化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的测定按GB/T10345的规定执行,甲醇、铅、锰的测定按GB/T5009.48的规定执行。4.3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质量、品种、规格、勾兑批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检验批数量不得超过6000瓶(净含量大于等于500ml),净含量小于250ml按1000件为一检验批。5.2抽样包装质量检验的抽样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每批随机抽样两瓶,一瓶送化验室检测,一瓶留样备查。5.3检验5.3.1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

7、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5.3.2型式检验本标准3.2—3.5为型式检验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a)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5.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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