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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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省、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

2、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守法、城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工程建

3、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下列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直接损失赔偿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取得的监理酬金的总额。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能是施工设备

4、制造和材料、构配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使合国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订监理工程师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承包单位和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同时也必须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六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

5、设监理时,应当聘请国内或省内、市内建设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时,可委托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或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的监理单位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时,如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事前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6、门批准,并由签订监理合同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方能执行。第二十八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及付款方式,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7、的;(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三)仿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利益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law110(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信誉来提高公平竞争能力,不得以抬高或者压低标价进行恶性竞争,违者,由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收

8、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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