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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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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有误能否在当页修改盖章 十一、合同生效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路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甲方: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订立时间:XX年8月11日合同订立地址:西安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电话:029-传真:029-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XX-02-0210:49:56
2、分类:合同案例分析
3、举报
4、字号订阅 合同抬头与盖
5、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有误能否在当页修改盖章 十一、合同生效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路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甲方: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订立时间:XX年8月11日合同订立地址:西安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
6、生效。电话:029-传真:029-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XX-02-0210:49:56
7、分类: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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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字号订阅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初,被告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万园集团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防到原告宏伟公司进行考察,拟定做一
10、套牛羊屠宰设备,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原告宏伟公司派总工程师前往被告处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其生产能力设计绘图。XX年5月9日,原告方总工程师根据图纸制定了设备成套明细表。XX年5月12日,原告与牧业公司签订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的甲、乙双方分别是牧业公司和原告宏伟公司,在甲方签字处有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但加盖了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29万元,附有清单,制造期限为60天,安装时间为50天,调试时间10天。首付订金30万元,带款75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16万元,余款8万元在半年内付清。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XX
11、年5月20日,被告啤酒公司即向原告汇款30万元。随后,吴国防提出要调整部份屠宰设备档次标准,XX年6月23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了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甲方仍为牧业公司,乙方为原告宏伟公司,落款处仅有吴国防的签名。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60万元,甲方首付订金80万元,带款64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8万元,余额在半年内付清,并附有设备清单。该套设备制造期限为60日,安装工期为50日,调试为10日。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XX年6月30日,被告啤酒公司又向原告单位汇款50万元。之后,原告按合同将该屠宰设备制造完成,而被告方未能按约提货
12、。XX年4月1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发函给被告啤酒公司及吴国防,要求其接函后6日内带款提货,否则,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啤酒公司及吴国防均未予回复。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审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表
13、明,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本案中有两份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一的抬头甲方为牧业公司,而落款处有吴国防的签名以及盖有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从合同的目的来看,只有牧业公司才用得上该项设备,吴国防同时是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可代表牧业公司签订合同,故合同一已成立。合同的落款处加盖了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只能理解为吴国防错盖了公章,而不能理解为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啤酒公司,故溧水法院综合认定合同一的相对人应为牧业公司。合同二甲方牧业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合同相对人也应认定为牧业公司。两份合同甲方均为牧业
14、公司,均有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且原告及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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