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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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

2、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保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第五条 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

3、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积极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第八条 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责任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内容:(一)达到并保持无泄漏工厂标准。(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4、和人员。(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第九条 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二)组织

5、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地区

6、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

7、推广先进经验。(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六)

8、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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