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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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预期收益  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探讨  [发表时间:XX-2-13]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陈宪国、乔建奎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而预期利益的价值在于有了违约责任。发达国家的商事法和我国《合同法》,都以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保障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违约方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处理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

2、,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其诉讼当事人按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完成举证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最为有利的请求权主张权利。  主题词:合同违约预期利益赔偿探讨  一、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自近代以来,买卖合同已是交易的基本形式。而交易的本质和目的,是牟求预期利益,实现财富积累的目标,故交易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命脉,且已国际化。因此,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者的预期利益就成了世界各国的重要法律任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

3、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世界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英国、美国和法国以及联合国,向来重视商事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例如现行《德国民法典》从第241条到853条设“债务关系法”,系统地制定了各种交易规则;而美国既有成文的《统一商法典》等,也有丰富的判例法;英国则有判例法;而法国则将交易纳入《法国民法典》予以调整;而联合国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调整国际间的交易关系,保护着国际间交易者的利益。而研究这些法律规范不难发现,其共同特点之一,是突出贯穿着一种“没有违约责任,即没有合同拘束力”的理念

4、,因此,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相当完备,从而为当事人实现其预期交易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现行《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待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即“能够以极大的可能性预期得到的利益,视为所失利益”。而《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则规定:“对债权人的应付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损失和丧失的可获得的利益”。而联合国的《销售公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

5、训计划  第25条则将预期利益称为“被剥夺了的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本文认为,不论“所失利益”、“丧失的可获得的利益”,或者“被剥夺了的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均为交易者的预期利益。为了进一步保护交易者的利益,有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还设立了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制度(1),规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不利益时,允许受害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联合国《销售公约》也设有根本违约制度(见第25条)。为了更加充分的保护交易者的利益,德国还设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争合下的“责任竞合”制度(2)。按照这一制度,当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法律允许受害一

6、方当事人选择最为有利的请求权主张权利。可见,发达国家的违约责任制度是相当完备的。本文认为,分析上述发达国家和联合国的这些商事法律规范可以得出下列结论:保护交易者的预期利益是商事法律的本质体现;合同的法律价值在于有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不产生合同拘束力。正如《论债之本质与责任》一文所指出的:“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就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去法律上之价值”(3),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认真对待的核心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

7、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国,在《合同法》施行前,由于原《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商事法律、法规没有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甚至有观点将这一利益视为“不当得利”。显然,我国《合同法》施行前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当然,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缘故。后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三法合一”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而《合同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违约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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