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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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服务合同性质  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探析  作者简介:落志仙,女,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债权及物权法律实务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快递服务行业也迅猛发展。新生事物的兴起,必然带来双面的影响,快递服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法律纠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原因在于我们对快递合同的性质认识不够,对合同项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明确。因此,我们需要审视快递合同的性质,通过对快递合同的透视来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发生。  【关键

2、词】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  要想了解快递服务合同,首先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物流合同  对于物流合同的定义,通说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物流经营人之间订立的,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物流需求方完成一定的服务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1]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具体来讲,物流合同是由主合同和分合同构成,物流主合同是指物流经营

3、人与接受物流服务方订立的合同;物流分合同是指物流经营人为完成物流主合同而与第三方以完成主合同中约定的部分作业订立的合同。物流分合同主要有: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关于快递合同的概念,在目前的研究中没有统一的概念,从上面两个概念的分析中,我认为,物流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快递合同的关系是:运输合同是物流合同的子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运输合同分为货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类。因此,我认为快递服务合同属于

4、运输合同,且属于货运合同这一类。故笔者将快递服务合同定义为:托运人与快递企业就托寄物达成的,将托运物从起运地点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篇一: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之性质辨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

5、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

6、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

7、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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