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合同效力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

ID:30313181

大小:30.59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12-28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_第1页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_第2页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_第3页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_第4页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故意隐瞒,合同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故意隐瞒,合同效力  隐瞒重要事实签订合同无效案  【案情】  原告:XX物资供应站。  被告:XX科技活动中心。  XX年6月11日,经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申请,XX法院对被告XX科技活动中心的财产进行查封。同年7月16日,原告XX物资供应站与科技中心签订了《XX科技活动中心对外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物资站的承包经营期为12年,每年的承包费为19万元,12年共计228万元;承包方在合同签订三日内付给发包方承包费40万元,但发包方的工

2、作人员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全部搬出,否则承包方有权不付承包费,直至甲方人员搬出、财产交接完毕;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均应在每年的7月16日一次性交清。但合同签订时,科技中心未向物资站说明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合同签订后,物资站在8月24日前分8次向科技中心付承包费元,比合同约定多交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但科技中心的原职工未按合同约定搬出。物资站

3、在付完上述承包费后,陆续购买了一批设备,并对有些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元,加上已付承包费共计元。同年8月30日,XX法院再次对科技中心进行查封,并张贴了封条。物资站感到吃惊,通过询问法院办案人员,才得知科技中心早在他们签承包合同前就已被法院查封了。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交的承包款和赔偿所投入的损失。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合同有效,所以不予返还承包费和赔偿损失。  原告物资站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诉称:被告科技中心隐瞒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我方签订合同,使我方遭受了近80万元的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所交的承包费元;赔偿购买设

4、备和维修房屋所投入的资金元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40422元。  被告科技中心答辩称:XX年6月11日法院执行庭查封我科技中心是事实。但查封的裁定书上注明了“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自己经营”。法院查封的只是财产而不是经营权,我方仍有权经营,我们将科技中心承包出去,是我们自己经营的一种方式。所以,我方没有违约,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不存在返还承包费和  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问题。  【审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

5、、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科技中心在法院已查封其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物资站签订对外承包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没有向原告如实告知法院已查封其财产这一重要事实,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据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应返还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对该中心房屋进行维修改造以及添置设备所投入的资金,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

6、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XX年7月16日签订的《XX科技活动中心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科技中心应给原告物资站退回已交的元承包费,赔偿原告所投入的物资损失元,上述两项共计元,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曾永前律师评析及代理思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本

7、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被告未经法院准许,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凭这一点,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但是,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擅自发包出去,固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只能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制措施,该条规定本身没有关于合同有无效力的规定。所以,从被告隐瞒事实真相、欺诈对方这  一事实,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更为合适,对于被告擅自将查封财产对外发包的行为,则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另行

8、处理。  二、被告辩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