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最新矿业法和煤炭开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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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印尼最新矿业法和煤炭开采  A.导言  经过近四年的审议,印度尼西亚饱受争议的新矿业和煤炭法终于被批准,并于2009年1月12日颁布了2009年的第4号法律(“第4号法律”),在同日即时生效。人们普遍认为第4号法律致力于更局部的控制印尼当地资源,这可能将阻碍外国投资,同时牵制该行业。  经过多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关于到底谁该控制国家丰富资源(如煤炭,黄金,镍和铜)的分歧,该法案终于通过了众议院。但是该条例草案并没有如想象中通过的那么顺利,其中有三个党派因众议院未能认可他们对该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提出的焦虑而退出。  第4号法律生效时将取代1967年的第11号

2、法律(又称“旧的基本矿业法”)。  B.明显变化  第4号法律致力于管制在印尼开采矿业和煤炭的有关活动,代表着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第4号法律带来了各种不同的重大变化,其中包括:  (i)对矿产资源重新分类  旧的矿业法把矿产资源分为了3类:(a)战略性,(二)重要性,以及(c)非战略性和非重要性(经常被称为“C类”)。第4号法律则将矿产资源划分为:“放射性”,“金属”,“非金属”和“煤矿,泥炭和油页岩”4类。因此,这位矿业法增加了两个新的领域和规范条例:“地热”和“地下水”,而这两个方面在以前并没有列为矿产资源。  (ii)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管理  第4号法律把对矿产

3、资源控制管理的负责划分给各个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而旧的矿业法只承认中央政府的角色和其所起的作用。  (iii)极力下放  第4号法律减少了中央政府在矿业法中所起的作用,现在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管理监督和直接管理12海里以外的海底资源。因此,地方政府所起的作用增强了,也界定的更清晰了。  县长或市长将发行许可证,如果矿区位于该县或该市;如果矿区位置跨越于几个县或市之间,许可证将要获得省长的审批和颁发;如果矿区面积超过一个省,矿业和能源部将对此进行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iv)采矿许可证  在现行制度下的采矿权如COW,CCOW和KP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采矿许可

4、证方案包括:商业采矿权证(IUPs)和特别商业采矿权证(IUPKs)。现在,第4法律需要一个发行权证的系统,由政府负责发行矿权证。  根据第4号法律,地方当局将给予企业具有5年有效期的勘探许可证,可之后转变为完全的采矿发展协议。  第4号法律赋予中央政府对战略性地区颁发长期采矿权证的权利,但显而易见的是“战略性地区”的定义在第4号法律条款上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这一规定被许多人认为是在试图平息投资者专门要去与缺乏经验的地方政府交涉的惶恐之心。因为外国投资者不愿意单独的与地方政府打交道,我们还有待观察是否在实践中,第4号法律允许中央政府的参与。  (v)许可证的有效期  

5、金属矿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8年,非金属矿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煤矿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  金属矿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可再延长20年。  非金属矿(例如钻石或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可以再延长至10年。  煤矿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长达20年,可以再延长至20年。  金属采矿许可证和煤炭开采许可证将以招标方式批出,而非金属矿业将在投资者对采矿区域提交申请书后批出。  (vi)某些采矿许可证的拍卖  有投标/拍卖的条款适用于一些采矿许可证的获取。  (vii)采矿许可证的持有者  第4号法律消除了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区分,简化

6、了采矿管理程序。根据第4号法律,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都将在IUP的权证下经营、运作采矿活动。所有印尼公司和包括那些有外国股东的印尼公司(PMA公司)都可以持有IUPs,这和以前PMA公司只能直接持有COWs和CCOWs,而不能持有KPs是明显不同的。但是,持有IUPs的PMA公司的外国股东要在生产5年后撤资,尽管在目前撤资过程和程度目还都不清楚的情况下。  (viii)许可证的阶段  许可证将有规模和期限的限制,一般将提供勘探和生产两个阶段。  (ix)本地加工原料  采矿经营者现在需要在印尼当地进行原材料加工(加工的程度在第4法律中还未明确),或在自己的矿区范围内

7、设立冶炼厂进行原料加工。  在第4法律通过后,持有现有采矿合同的持有者可给与长达5年的过渡期。  (x)Royalties矿区使用费  生产专利使用费必须支付,包括在国家储备区进行活动的额外款项。  (xi)国家和地方政府收入  金属和煤炭开采企业在生产开始后应拨出4%的净利润给中央政府,6%的净利润给地方政府,其他税务责任还需同时履行。  (xii)社区发展  第4号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发展是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社会发展工作将会受到监督,也将得到开发基于地方和社区的投入。  (xiii)采矿服务公司  IUP持有者或IUPK持有者必须聘用当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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