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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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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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对《待岗、辞退管理办法》的意见与建议  尊敬的领导:  近日,公司新出台《待岗、辞退管理办法》,看了之后,发现其中有不合理的地方。作为员工,我很不愿意冒犯领导的威严,更不愿意影响员工和公司间的和谐用工关系。但是有些内容涉及我的切身利益,事到临头,不得不说。  依《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现在,我决定使用这一小小权利,提出我心里的想法。详细如下:  一.针对《办法》第一章中,涉及前台的二、二、二、二、  二等项。属于员工严重违纪时的处理办法。在依循《劳》法第四条处  理的前提下,公司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制定、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无可厚  非。对以上诸条款,暂时不作评论,因其中涉及工时的内容,具体还要等新  的工资计算制度出台后,再结合起来讨论。例如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制就是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

3、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大一样的。到时不懂的地方,还要请领导给予说明讲解。  二.针对《办法》中涉及前台的二、二两项。其本质,是‘末位淘汰’  的企业管理制度,而不是《劳》法上的一个概念,据资料显示,这是由美国  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提出的,因具有加强竞争、调动积极性的作  用,故被许多企业争相仿照。  然而,请不要忽略,这是美国资本主义法律系统下的企业管理制度,现在被  原封不动、生搬硬套的拿到‘外国’——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中国来用,

4、是  否合理、合法呢?  其本质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劳》法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  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法律还规定,劳动是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因此,这是不  合法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

5、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再者,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把‘绩效  考核’末位或‘业绩’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划等号,混淆概念,这是不  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试想,‘末位淘汰’后,留下来的员工,按说是合格的吧,其中有没有末位了  呢?有,再淘汰!现在还有没有了呢?还有,再淘汰!永无止境。那都淘汰  光了,哪来员工工作呢?再招嘛,中国泱泱大国,最不缺人!此种心理,且  抛开法律不谈,实在是有失厚道,有违‘合’‘同’二字的精神本质。况且有  句俗话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试问我国的哪一条法律法规不

6、是建立在伦理道  德的基础上的?对于被指为不合法的,我们不妨细细想想其中是不是有什么  不合理的地方呢?完全合公理,怎么会不合法?然后就自然能体会这一俗语确  有其道理了。也自然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了。  因此,对于所谓的‘末位淘汰’,或者换个代号‘末位待岗’,这一类似于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毒症患者所

7、作的‘透析’式的管理制度,敬请领导三思!  三.针对《办法》第一章第三大项,待岗期间的待遇。《劳》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有两种状态,即‘劳动合同存在’或‘劳动合同解  除’。‘待岗’作为企业内部制度,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成为第三种状态。  四.而‘待岗’员工和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依劳法原文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而作为

8、已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同等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办法》中‘待岗期间正常完成本岗位工作内容’却‘发放待岗生活费——即实发合计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再者,‘待岗’源于计划年代的国有企业,是其遭遇困难,生产经营中断时的无奈之举,也就是给员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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