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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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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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上升至证监会部门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2011年10月,《管理办法》修订后,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

2、,该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和预防的风险。同时,现有《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实际。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二、修订原则(一)保持原有框架不变6现行的融资融券业务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整,相关业务规则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整体框架和主要控制措施安排较为合理有效。因此,本次修

3、订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监测监控、风险防范等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要求。同时,兼顾业务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与市场和业务发展不适应的规定。(三)继续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从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风险揭示、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提高客户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提升《管理办法》法律层级鉴于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五年有余,《管理

4、办法》的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总体上合理有效。因此,在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二)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境外市场普遍采用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工具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调整,达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发展现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6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

5、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二是在原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的规定,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三是对证券交易所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予以明确,在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

6、期调节。”的规定。四是增加“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的规定。(三)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一是建立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目前,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尚未明确监控机制,仅依靠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和存管银行的监督。为保护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资金安全,建立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由

7、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控。二是明确中证金融监测监控职责。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测监控职责,同时规定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监测监控情况。(四)明确监管底线要求6实践中,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底线性要求。因此,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监管底线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是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是违

8、规挪用客户担保品;四是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是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管理办法》原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六)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增设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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