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文件依法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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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文件长教„2010‟81号关于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指导下,近几年中国民间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构成了中国社会活跃的一面,这些民办非学历办学机构(以下简称民非院校)的办学活动满足了社会对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渴求。我们在充分看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光明前景以及目前普遍的世界格局的同时,也注意到民非院校良莠不齐,非法违规办学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民非院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非院校的健康发展,使民非院校真正成

2、为社会公信力强、民众认可度高的社会组织,我们出台以下—1—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法律为准绳,以依法管理、社会评价、机构自律为抓手,以规范办学促进发展为目的,促进民非院校树立公信力,创新品牌,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作贡献。二、具体意见1、严格遵循《行政许可证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办学许可证》的管理。⑴民非院校的办学许可证是行政管理部门对持证机构的办学行为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力。机构应持证依法独立办学,不能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所谓合作办学,不允许让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以加盟的形式参于办学。任何出借或变相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⑵取得办学

3、许可证的机构应亮证办学,在办学场所公示办学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公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2、关于民非院校宣传广告、招生简章以及在媒体、网络上刊登广告的备案。⑴民非院校应当在招生广告发布前提交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并取得招生广告备案文号,未取得广告备案文号的招生广告,不得发布。⑵民非院校招生广告中应标明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不得省略“进修”、“专修”、“培训”等关键性字样。—2—⑶不能在广告中对提高学习成绩、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作无依据的承诺,以免造成误导。⑷民非院校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办学资质;涉及颁发国(境)外学历、证书等

4、内容的,民非院校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质和颁证资格;发布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招生广告的,必须标注招生性质,不得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对招生广告中所陈述的各项内容民非院校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3、关于民非院校财务财产管理。⑴资产与财务管理是民非院校运行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办学机构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国家对民非院校实行的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民非院校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执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⑵民非院校在续存期间对民办学校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举办方在内的任何

5、组织或个人不得占用、侵用学校的财产和收入。⑶为确保民非院校的办学需求,举办者必须对学校履行足额的出资义务,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不得抽逃办学资金。⑷民非院校一旦取得法人资格,应即刻办理税务登记,成为真正的纳税人,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⑸民非院校必须从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加—3—强票据和收费管理。民非院校应以学期为收费单位,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认真做好学校收退费制度的备案和公示工作,不得跨期或捆绑收费,一旦向学生收取学费后,应立即交付正规发票。4、关于取得合理汇报。根据《民促法》规定,民非院校的出资人可以根据学校章程的规

6、定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是一种奖励性回报而不是投资性回报,因此必须坚持民办学校在公益性前提下的回报。⑴民非院校章程中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机构才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章程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⑵民非院校取得回报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因而时间应是每年12月31日结束时。凡不按此一时间取得回报,都被视作挪用办学经费,学校以及出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⑶出资人取得回报必须是从民非院校办学结余中取得,而学校的办学结余指民非院校的年度净收益,去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预留发展基金后的余额。5、加强民非院校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⑴民非院校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

7、或理事会(以下统称校董会),作为决策机构的校董会成员应由举办者、办学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董会设负责人1人。学校重大问题必须通过理事会决议。—4—⑵民非院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董会负责人或民非院校负责人担任。⑶民非院校的校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校管理能力,5年以上相应院校领导岗位的工作经历;同时符合相关学历和年龄要求。⑷民非院校的专职院校长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做到有职有权。民非院校不得设虚假、挂名校长。民非院校的专职院校长还应定期参加校(院)长岗位职务能力的培训和

8、继续教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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