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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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建设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行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政务公开”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依照本细则,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直属单位”指汕头市建

2、设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第四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第六条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

3、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釆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第七条成立汕头市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除尘滤布。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成立汕头市建设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O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一)本市建设行业

4、发展规划;(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三)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的建设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四)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及职责;(五)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等;(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四)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5、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三)重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四)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

6、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公开的形式第十二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通过和本局、本单位文件公布;(二)通过、等刊物公布;(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四)通过政府公众网和建设系统网站公布;(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六)通过编印、发送或公布;(七)通过设置政务公开厅和政务公开栏公布;(八)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第十三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

7、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第十四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各部门和单位自行分发。公开的程序第十五条以第十二条第(一)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和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第十六条以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第十七条以第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八)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方案,送

8、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法制科审核。(二)直属单位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办公室审核。(三)涉及全局性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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