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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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摘要]?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弥补正式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农村民间金融有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特殊性,而这些正是研究该制度存在、发展和变革创新的基础。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对此必须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与正规金融的公平竞争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从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解决农村金融短缺,实现多样化资金供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随着社会主义新

2、农村建设的加速,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强烈,只有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组织和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方式,才能破解农村建设的资金难题。因此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农村民间金融的特性农村民间金融,以农村为活动领域、以农业和农民为服务对象进行货币流通、资金流动和信用活动,从而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运行提供资金支持。其活动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具有不同于城市金融的如下特点。(一)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所谓二元金融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抑制条件下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即一方面是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

3、国银行的分支网络,从而组成了一个有限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的、小规模经营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广泛存在于经济的各个层面。[1]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两翼,再辅之以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的金融机构格局。非正规金融组织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组织而言,又被称为民间金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因素即金融抑制以及由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2]在组织形式上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以及合会、钱庄、无息借款、高利贷等民间借贷。由于我国农村建设资金的短缺和农村金融的边缘

4、化,民间金融逐渐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二)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的交易活动,其最初产生于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发行为,其与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社会信任关系、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在互相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交易活动,这决定了民间金融更多的是一种∀横向信用#,其根植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依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这一点区别于国有金融,其更多是一种是纵向信用关系。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是自身成本收益博弈的结果,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代表了农村金融制

5、度创新的方向。(三)农村民间金融的活动规模和发育程度由其所处的农业发展阶段所决定农村民间金融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产需求、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这就决定农村民间金融不能凌驾于农村经济发展之上、不能脱离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现状而盲目追求自身的发展,而是要受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经济发育程度的制约。[3]农业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经济力量有限,对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抵抗力较弱,从而使得农业信贷资金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和低收益率,导致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动力不足,而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民间金融的飞速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

6、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四)农村民间金融与国家农业政策、金融政策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间有繁荣也有衰落,有快速发展更有受抑制和打击的时候。在1978年以前我国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占主导地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常常与非法金融或地下金融联系在一起。其与正规金融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两种制度难以兼容。[4]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农村商品经济开始对融资有了需求,...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支持。特别是2004

7、年以后,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以往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开始正视并肯定农村民间金融的作用。2004、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金融。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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