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 刑 的 若 干 问 题 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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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的若干问题探究邓飞(韶关学院法律学系00法学1班,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本文仅通过某几个方面一窥中国刑罚之死刑,分析现行复核程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揭示死刑及刑罚发展的规律。关键词:死刑;起源;复核程序;限制推开刑罚大门,聚焦于人世间最残酷的刑罚——死刑,人人都不由得对人的生命权产生深深的思索。如果说将古罗马最后100年对死刑的实际废除归于基督教生命神圣说的影响,只是一种推论的话,那么,自16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废除死刑的主张源于生命神圣说,

2、则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定论。因为自此间开始,基督教信徒们正是高举“生命是上帝所缔造的,除了上帝任何人无权剥夺”的旗帜[1],在生命神圣的绝对理念下,抨击死刑并对国家的死刑权发难,从而吹响了近代死刑废止论的号角。一、死刑的起源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但这种刑罚方法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转化的关系,而这些社会现象很可能就是死刑的直接渊源。邱兴隆教授在其著作《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中说到死刑,“其兴盛于刑罚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失宠于刑罚的等价时代,衰弱于刑罚的矫正时代,时至今日所处的刑罚折衷

3、时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势”[2]。考察死刑的起源,我国通说认为:死刑以原始“食人”的习惯为渊源。通说的依据有:1、我国古籍中载有这么一个故事:“近佛国遇有商船到其国,群起擒之,以巨竹夹而烧食之。”这亦即“古人相食”的传说。而且在上个世纪,南美大陆和太平洋岛屿中的一些土著人里仍还存在着食人的现象,这也就说明了“古人相食”...的传说并非虚构;2、据有关学者考证:死刑与远古时期食人兼惩罚的习惯有关。五帝时期有五种死刑,其中有一种叫“有邦”,也就是用火将罪犯烤死,并将其肉烤熟,然后将其吃掉。这种骇人听闻的、人间最野蛮的死刑,很显然是原始社会吃人旧俗而采用的死刑。[3]笔者认为,中国最初的死刑

4、应是从战争中开始的,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要不然,怎么会有“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等等说法呢?在我国古文中,法律称作“刑”,战争称作“兵”,法律与战争的关系等同于“刑”与“兵”的关系。据古史传说,华夏族在通向文明的大道上,曾发生三次大规模的战争,即共工和蚩尤之战、黄帝和蚩尤之战、黄帝与炎帝之战,这些传说中的部族为了掠夺财富、侵占土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和濒繁的征战。到尧舜时代,甚至夏、商、周三代,一族一姓的兴衰也是和征战息息相关的。于是,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职业,而法律也便借助征战这种特殊形式而逐渐形成,即战争是中国古代死刑产生的直接原因。综上而言,在远古时代,战争中

5、的核心行为是杀敌与伤敌,而“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的“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中的“刀锯”与“钻凿”本指兵器,在此却被借代指死刑与肉刑,这亦即说明了战争行为向刑罚方法转化。因此战争中的杀敌、伤敌行为就是中国死刑的渊源。[4]二、死刑的复核程序所存在问题及建议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程序保障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多年以来,司法实践中通过该程序将死刑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案件大为增多,甚至有由死刑改为无罪或免除刑罚的案例!这是令人欢慰的,但亦令人忧心忡忡的。因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就在于:统一死刑标准,坚持少杀,尤其是防止错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

6、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所以对适用死刑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规定一定的限制措施。1980年2月12日和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这两日通过了两个决定,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权。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享有死刑核准权。五天后,最高人民

7、法院依据该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式授权。90年代后,由于毒品犯罪越趋猖狂,为打击些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于1991年6月6日和1993年8月28日将对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授予云南和广东两省的高级人民法院[5]。当年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正是我国拨乱反正、进入改革开放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正发生着巨大变化,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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