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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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文件青民发〔2018〕1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23—修改完善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现重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严格实施办法要求,各司其职,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到应救

2、全救,应养尽养。一、修订完善后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从印发之日生效。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41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工作的实施办法2.青白江区城乡特困人员其他补助政策审批程序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3—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都市青白江区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23—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社会救

4、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156号)、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政〔2017〕18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制定救助供养

5、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须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二、建立健全供养机制—23—(一)救助供养对象。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

6、〕178号)规定执行,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城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13〕135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财产封顶线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16〕85号)执行。(二)救助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用品和零用钱,均通过货币的方式予以保障。2.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23—3.提供疾病治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全额资

7、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特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同时,对城乡特困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施行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各类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适

8、合入住供养机构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入住供养机构。针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农村户籍患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入住医疗机构治疗,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排其入住集体住房,没有集体住房的,按照相关建房程序可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所有建设费用不超过3万元)。5.提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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