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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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伴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应运而生,多式联运单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输单据,尤其与海运提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和海运提单一样的功能?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何在?  1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规定:“联运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一国被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多式联运不仅要涉及多程运输,而且还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构成的。从现行多式联运业务看,运输方式的组合基本上是围绕着海上运输方式形成的。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 

2、 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做了更详细的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该单据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6  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

3、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异同点  2.1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相似之处  (1)都具有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功能。单据条款上都印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  (2)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海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都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3)都可以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发挥结汇的功能。根据《UCP600》将运输单据分成了七大类: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空运单据、租船合约单、多式联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

4、据、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都可以凭以结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多式联运单据和海运提单表面上相仿,实质性内容上非常相似。  (5)多式联运单据和海运提单都可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海运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  2.2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不同之处6  (1)适用的国际运输公约不同。海运提单适用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国际公约;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颁布的《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对多式联运单据最具约束力,除此之外,多式联运在各段运输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5、。  (2)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海运提单适用于单一海上运输方式;而多式联运单据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涉及多程运输。  (3)签发人、签发形式不同。海运提单的签发人往往由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签发,在货物装船港口,一般在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须以“已装船”形式签发,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资格上没有限制,可以是全部运输或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都可以作为联运经营人签发联运单据。一般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即可签发,接收地点可能在港口,可能在远离港口的集装箱站或集装箱堆场、也可能在内陆地区发货人的工厂,又由于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是接管货物时便开

6、始,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是以“收讫备运”或“货物已接管”的形式签发,银行不要求多式联运单据表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只。  (4)责任形式、责任期间不同。海运提单采用单一的责任制度,对应的责任期间为“钩对钩”;多式联运单据采用网状责任制的形式,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其责任根据适用于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来确定。多式联运单据中有一项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向货主单独负责的条款,赔偿责任制度方面普遍采用网状责任制。对应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结束。  (5)运输条款和贸易术语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运输条款是港到港条款,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是FOB、CIF、CFR6等;多式联运单

7、据对应的运输条款包括场到场,门到门,站到站或站到门等,除了适用以上几种贸易术语外,还可以是FCA、CPT、CIP等。  3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功能比较  海运提单之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交付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它所具备三大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功能。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提单的这些功能呢?  3.1海运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承运人(代理人)向托运人出具的收到或接管货物的收据。承运人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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