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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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造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SY/T4093-95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

2、用与安装技术规范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发布实施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67号1997年10月1日施行3总则3.1一般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3.2检验类别3.2.1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3.2.2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3.2.3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3.3检验期限3.3.1建造检

4、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项目签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书为止的全过程。3.3.2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3.3.3浅海石油设施特别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为五年,特别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延期不应超过一年。3.3.4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a)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b)更换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c)当发生事故或

5、遇自然灾害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复;d)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e)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3.4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3.4.1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3.4.2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结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相应的设计检验结论。3.4.3在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阶段结束时,发证检验机构均应出具阶段

6、检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均应有“产品认可证书”;在设施建造完成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a)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b)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c)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d)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e)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f)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证书;g)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3.4.4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桕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报告。3.4.5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特别定期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3.4.6在设施经临时检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

7、发相应的有关证书。3.4.7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次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3.5检验办理3.5.1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检验协识书(或称检验合同书)”,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发证检验项目名称;b)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c)发证检验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e)验收标准和方式;f)报酬及其支付方式;g)违约责任及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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