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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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  卞建林郭志媛  提要:证明责任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两大法系国家均得到高度关注。不同诉讼模式之下的证明责任,在概念、内涵、性质、功能等方面固然有其共通之处,但是由于其所依托的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追求不同,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制度亦存在较大差异。重视和研究这些相异之处,从而揭示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及重要影响,对于深化我国对证明责任的研究,丰富证据法学理论,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证明责任制度不仅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1]也是沟通证据制度

2、与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对于后者,有学者曾精辟地指出,“证明责任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涉及诉讼的基本模式、辩论主义、自由心证原则、诉讼基本价值范畴等等周边问题。”[2]本文拟从诉讼模式对证明责任制度的影响这一角度对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性质及其制度功能加以比较,试图揭示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基本范畴之间的内在关系,以期为证明责任理论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不同诉讼模式下的证明责任概念  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解析,学者们多从共性出发,寻求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共同内涵,并由此得出统一的(具有对应关系的)证明责任概念。在此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

3、了诉讼模式对证明责任的影响,造成证明责任概念的简单化,这也是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停滞不前,无法进一步深化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若将证明责任置于各自的诉讼模式之下进行考量,则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特性大于共性。  (一)对抗式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概念在英美法系,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的定义虽然众说纷纭,但是主流观点均承认其包括“提供证据责任”[3](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和“说服责任”[4](burdenofpersuasion)两层含义。如英国学者泰勒指出,“在我们对抗制诉讼中一个当事人———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

4、在民事诉讼中———为击败对方当事人必须做两件事:他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满足法律审理者,他提供的证据还必须在要求的程度上最终说服事实审理者。换言之,一个当事人要赢得诉讼,有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且其证明应达到必要的标准。”[5]又如美国法学会模范证据法典对证明责任的定义是:“称事实之举证责任者,谓当提供充分之证据,以支持发现该事实之存在时,即告解除之负担。称事实之说服责任者,谓当决定存否之审判机关,已由充分证据之说服者发现事实存在时,即告解除之负担。”[6]  英美法系的“双层证明责任概念”是1890年由美国学者塞耶首先提出的。在此之前相当长的一

5、段时期内,学者们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立场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本质。塞耶认为,证明责任的第一层含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如果在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张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第二层含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判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首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7]  提供证据责任意谓,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引发法官或者陪审团对该主张进行审查判断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证明对象是案件初步的、细节化的事实,实际上就是那些与案件无争议

6、事实相联系的事实。提供证据责任一般发生于诉讼前期阶段,即在案件纳入法庭审判之初。目的在于确定案件能否由法官听证审理,或将案件交付陪审团裁决。提供证据责任的解除标准是表面可信证据(primafacieevidence),又称初步证据,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确认某一待证事实的依据。提供证据责任一般首先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提不出证据或者未能提出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庭可以依职权或依被告“无辩可答”的动议,作出不将争议事实交付陪审团裁决或者停止听审的决定。如果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了足够证据,则提出证据责任就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若对方

7、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者出示证据确立了抗辩理由,则形成应由陪审团裁定的有争议的问题。设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此时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则视原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而定。因当事人是否卸除提供证据责任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进行裁决,故而该责任又称“通过法官的责任”(dutyofpassingthejudge)或“说服法官的责任”(passtojury)。  说服责任则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或者陪审团确信其诉讼主张成立,否则必然遭受不利裁判的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以案件的争议事实为证明对象,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且提供了所有证据时,

8、说服责任才成为一个关键性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说服责任并不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说服责任直到裁决时才进行分配。说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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