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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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3)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

2、解发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

3、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列

4、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5、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

6、,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中标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7、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二)土地管理法(2)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3.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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