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垦造耕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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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垦造耕地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是指经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造田造地)、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

2、复垦项目。第三条垦造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第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的计划制订,规划评审、竣工验收和组织指导工作;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9页共9页第五条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垦造耕地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技术力量深入项目田间地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

3、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报批、农业结构内部调整用地审批或备案手续、年度耕地变更统计汇总、水土保持指导、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以下相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垦造耕地日常管理和项目上报验收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炸药审批与监管;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县农业局负责新垦造耕地的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肥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培育执行情况评估,做好新垦造耕地后期的质量

4、监管和评定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涉及使用林地及相关的报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等相关工作;县统计局负责项目的面积核定;第9页共9页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的立项与报批第六条根据全县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预测以及各乡镇的申请情况,制定垦造耕地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发文下达到有关乡镇,各有关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并组织实

5、施。第七条各乡镇应根据县下达的垦造耕地年度计划任务,积极组织上报垦造耕地项目。上报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第八条项目上报立项前,须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认定并签署踏勘意见,不符合垦造耕地条件的,不予立项。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滩涂的,要征求县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出具相关材料。第九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踏勘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及实施的控制面积,并提出

6、给予拟同意立项项目的补助资金参考标准。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乡镇政府需及时委托有勘测资质的机构实地进行勘测,由勘测机构提供勘测图件并对勘测成果负责。第9页共9页第十条勘测图件经审核后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资金补助参考标准进行。第十一条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根据实地踏勘情况和项目所在乡镇提交的规划文本、设计图件等有关资料,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有关部门并邀请

7、有关专家,按照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标准,组织科学论证和集体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所在乡镇为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垦造耕地项目设计成果由县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审价,并对审价结果予以确认。审价后,其成果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第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鉴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垦造耕地项目统一放在乡镇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参照《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

8、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由乡镇负责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指导。第十五条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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