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公共资源工作交易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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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委公共资源工作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

2、投诉举报,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第7页共7页第六条县发改委、工信委、教体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监察局依法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

3、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范围内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所有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得设立其他交易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受理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建设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和评标活动

4、进行记录;(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四)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第7页共7页(五)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六)协调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工作;(七)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发布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采购等交易公告、公示、信息,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八)建立

5、和维护公开诚信、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方便对象选择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第八条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一)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林业、交通、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信息产业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拍、挂”;(五)采砂权的“招、拍、挂”;第7页共7页(六)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

6、有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资产、闲置资产的出让、出租、股权转让;(七)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项目;(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第九条招标方(出让方)指工程建设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代理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及部门。第十条投标方(竞买方)指响应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第十一条中标方(受让方)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最终实际中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

7、开竞价、邀请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三条招标方(出让方)在进行项目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7页共7页第十四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规定媒体发布;涉及特殊要求按规定须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从其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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