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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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主体)涉及的财政、会计等事项进行审核、监控、检查、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

2、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11·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与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

3、施财政监督。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财政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二章监督职责与监督权限·11·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部门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部门预算执

4、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部门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四)税收收入和国有土地、国有资产出让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五)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六)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七)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八)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

5、和政府设立的其他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收益、核算和处置;(十)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11·(十一)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十二)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等机构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第

6、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施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调取、查阅、复制被监督主体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立账户、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核查被监督主体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11·(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

7、单位的存款;(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被监督主体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在被监督主体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将有关资料调至指定地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检查事项。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其他部门可以利用的,应当

8、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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