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企业.doc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

ID:31611655

大小:4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1-15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_第1页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_第2页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_第3页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_第4页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昆山市建筑企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9日—8—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转

2、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依照本办法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按《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3、本办法所称务工人员是指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从业人员。第三条建立建筑业—8—工伤保险(以下称“建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社保中心”)按规定单独建账,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等工作。建筑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乘以工伤保险费率之积。建筑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上两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额与基准费率缴费额之比)大于等于

4、150%且小于300%的,之后两年内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参保费率上浮1‰(即上浮工程造价的1‰,下同);大于等于300%且小于500%的,费率上浮2‰;大于等于500%的,费率上浮3‰。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一次。若上两年度该企业无建筑工伤保险支缴记录的,逆序追溯既往的支缴记录,按最近一个周期的支出和缴费数据核定。首次参保企业当期执行基准费率,以后按规定进行浮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剩余工期、工伤保险费率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根据建筑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建筑工

5、伤保险费率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四条按基准费率征收的—8—建筑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专用款存入市社保中心银行账户。按浮动费率征收的建筑工伤保险费(上浮部分),不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中,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在办理工程参保手续时一并缴纳。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并依法报送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保

6、中心办理该工程项目和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市社保中心在收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资料,确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额以及工程项目保险编号。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分别向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中心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名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8—务工人员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中心申

7、报增减变动的务工人员名册。第七条建筑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竣工之日前,持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延期证明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期限顺延变更手续;若同时追加工程预算的,市社保中心应当同时补充征缴工伤保险费。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务工人员工伤申报工作。务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