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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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2007年5月29日征求意见"4现会议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秩序,加快汽至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属于行政许可,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从事生产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生产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从事制造专用汽车和挂车(用于军事目的的车辆除外)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从事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实施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获得生产准入,取得的生产资格不得转让。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乂负责组织全国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地所属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第九条具备生产准入考核条件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夸条件的省级主管(

3、考核)部门』)负责本地所属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地区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工作。第二章生产准入条件及程序第十条从事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核准和国家备案工#;企业新增产品品种、类别的,也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如新建企业、新增产品类别涉及国务院専关甚他部门职责管理的特种专用汽车产品(如消防车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

4、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企业提出的生产准入申请。第十一条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关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一。对于专口•专业生产特种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兵乍品(且年产量不大于20台逝时),《准入条件》中的关手生

5、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4条件戻考核要求(木规则附件一《准入条件》的第14〜21条)可适当简化,跨类别生产其客甚他专用作业车产品时,可视情况减免现场考核项目。获得生产准入的企业在申报新产品公告时,可由企业提交自主进行的定型试验报告。第十二条国家唉展碳革委对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按照产品品种、类别实施管理,企业按照获得的相应生产资格组织进程生产。企业增加产品品种、类别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新增产品品种、类别申请生产准入。产品品种、类别的分类情况见附件二。第十三条申请生产准入的地方企业应当逐级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央直属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的

6、独立法人企业应当向中央直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有姿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栓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标准和直差规塞法规的检验报告清单(专用汽车产品应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验报告)。新建企业申请生产准入时,第(六)项材料可暂不要求,但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品技术水平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7、省级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审查应当務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鼻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有条件的省级主管(考核)部门,应当在对企业进行生产准入考核后,将考核结果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存条件的省级主管(考核)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或中介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转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企业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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