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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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科技计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重要实施载体。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

2、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委托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开发园区,负责属地的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以及财务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有关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14第三条市科技计划实行“1+5”模式,即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攻关及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高端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等5个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第四条科技计划一般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3、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五条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事后补助、购买服务等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自主研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六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先行拨付、事后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科技信贷贴息、股权投资、资本金投入等。上述支出方式凡未有具体规定的,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市科技局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子计划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细则,或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具体要求。第

4、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市科技局14面向社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

5、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连续三个年度(含)以上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各计划类别资金不兼得,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类别申请条件,按最高额度予以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遵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二)《

6、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含申报实施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二条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第十三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二)中省市直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第十四条项目技术初审主

7、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14第十五条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第十六条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二)项目服务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四)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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