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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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镇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210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1.新区机关各部门、开发区法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新能源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中瑞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航空

2、航天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昌中心社区管委会、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科级以下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2.新区机关各部门、开发区法院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卫生院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3.镇、街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二、考核内容1.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8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号)规定

3、,在确定考核等次时,要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突出工作实绩,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执行。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镇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镇办发〔2009〕83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镇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210号)规定,年度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4、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3.新区机关、区属事业单位中的企业性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三、考核结果确定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2.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本部门在编人员总数(不含科级以上人员)的15%以内,企业性质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部门企业性质人员总数(不含科级以上人员)的15%以内。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

5、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一线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4.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5.相关说明:(1)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全年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涉及在原单位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

6、供。(2)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4)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四、年度考核有关要求1.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考核结果与工作绩效紧密结合,确保考核工作按期完成。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

7、员年度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2.年度考核工作从2018年1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1月22日前结束。各单位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含电子档)、优秀等次人员公示情况及公示结果说明、个人考核登记表各一份于2018年1月22日前报组织统战部机构编制科(人事科)审核备案。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3.各单位考核结果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兑现与考核有关的待遇。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8、: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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