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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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写在前面: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可能存在疏漏考试形式:闭卷考试35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

2、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1.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

3、,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2.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

4、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教材p735第二节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

5、际商法与国际公法1.区别国际商法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和商事交易关系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法律渊源包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规则等统一实体规范、各国国内法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范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规则等实体法规范2.联系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条约必须遵守等)亦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条约及习惯法规则中调整商事行为的规范应属于国际商法范畴。国际商法具有公法性质。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1.区别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内容以实体规范为主以冲突规范为主范围既包括国际实体规

6、范,亦包括国内实体规范扩展至包含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等程序规范,其中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规范属国际商法范畴调整方法以直接调整法为主以间接调整法为主2.联系两者联系密切:主体均为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均调整涉外法律关系;国际商法具有较强的私法特征。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1.联系两者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并非泾渭分明。2.区别35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商事主体之间私法层面的商事交易行为主体之间公法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其他实体强调内容商自治

7、,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属性国家、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特征法律渊源以国际商事条约及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为主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条约、习惯法规则等国际法规范、各国涉外经济法规等国内法规范构成第三节西方及中国法律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定义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形成于13世纪的西欧,以罗马法为基础,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以英美为代表,又称普通法系范围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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