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苑里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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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一、依據:(一)總統93.06.23.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二)教育部94.03.30.訂頒「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廿八條。二、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特訂定本規定。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

2、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四、教育宣導與進修(準則第2條)(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鼓勵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處

3、室之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三)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五、學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準則第3條)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

4、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六、校園安全規劃(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準則第4條)(二)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

5、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準則第5條)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準則第6條)(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準則第7條)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三)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準則第8條)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2.

6、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3.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八、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一)本規定第三點第三項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名詞定義如下:(準則第9條)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2.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3.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程序與方式1.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

7、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若本校對接獲申請或檢舉之事件行為人無管轄權,應於七日內將該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準則第10條)2.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機關通報。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

8、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準則第11條)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準則第12條)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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