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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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学号102b3s5002姓名伊小莲指导教师彭桂兰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摘要:目前,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育关系的数量日益增多,这种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重视与调整。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规定太过笼统,以至于在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纠纷。本文拟通过对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探讨,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机关对这种关系的关注,从而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及老人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继父母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确认解除抚养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中的父母子

2、女关系逐渐具有和以往不同的特点。随着社会趋势、法制改革、思想意识的变迁、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及就业率的普遍上升,离婚率也日益上升,因而再婚的几率也相应在增加,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大量出现。而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产生的特殊性、关系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关系维持的艰难性等特点,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往往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因而,我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继父母、继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目前对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研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的实践问题。

3、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类型(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者母之后夫;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者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王丽萍:《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再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者母再婚。同上。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的称谓为继父或者继母,夫或者妻对于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是继子或继女。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关系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胡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

4、2006年版,第115页。(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关系的类型,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其具体类型的划分,只能从学理上研究。有学者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成三种类型,即抚养型、收养型和名份型。翟桂范:“试论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载《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报)》1997年第3期。第一,抚养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

5、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所调整的、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第二,收养型。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第三,名份型

6、。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而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

7、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类型,也是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的情形,这一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探讨价值和实际意义。因而,本文如没有特殊说明,将只探讨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问题。一、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另有本法第21条对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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