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复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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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原告:李超军,男,河南省某县农民被告: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超军诉称:其为北京美好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李超军在工作中左手中指与无名指被机器割伤,造成手指缺失,即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审核之后,向李超军给付了医疗费用保险金3877.77元,但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李超军认为,其手指因被机器割伤造成缺失,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按照合同

2、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手指缺失”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18000元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承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正当。故李超军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给付伤残保险金18000元。保险公司辩称:认可李超军是该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以被保险人手指缺失作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对于“手指缺失”作出了确切的定义,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以上完全切断。李超军实际伤情为左手中指和无名指末节缺失,不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

3、同意李超军的诉讼请求。【案例二】2002年5月21日,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一份,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刘某,身故受益人法定,投保主险为平安鸿祥,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短险为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年交保费合计603.7元,保险期间20年。该保单所附的《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第2条保险责任中约定了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之后,刘某依约按期交付了保险费。2005年9月11日,刘因病住院,自述病史:“1990年出现乙肝标志物阳性,近十几年来因肝炎发病两三次”,经诊断为“病毒性肝

4、炎,慢性重型乙型,自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2005年9月16日,刘因病去世。刘某有法定继承人4人,除其妻子外,其他3人明确表示放弃对保单权益的权利。2005年12月28日,本案原告罗某(刘某之妻)向被告递交《理赔申请书》,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万元。被告审核后,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1278.87元,不予给付保险金。原告遂于2006年9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裁决。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投保时仅提供身份证和交纳保费,投保

5、书和投保须知的填写均为被告业务员所为,投保书上的签名也并非刘某所签。三、曹某,男,2002年8月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隐瞒自己已63岁的真实年龄,少报5岁,以使自己成为适保对象,诱使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保险合同成立后,2003年3月,曹某以交通事故致使其股骨骨折,右眼外伤性失明,永久残废为由,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0000元。后经查证,曹某右腿残废,右眼失明均系其投保前,在服刑期间与犯人斗殴所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以不退还保险费“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

6、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7条四、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

7、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五、某油漆厂于2002年2月27日将其财产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同年9月5日,油漆厂的熬油漆锅,由于仪表失灵,炉温快速上升,将有爆炸起火危险。在此危急情况下,油漆厂为防止油漆爆炸,立即向锅内投入冷却剂降温,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但锅内半成品却报废了,为此油漆厂损失了五千元,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

8、为该损失并非火灾所致,故不愿赔偿。油漆厂便起诉至法院。问:该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六、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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