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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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明确委内司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

2、事后严格考核。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建立贯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第五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1—第六条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七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考核,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3、评价,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第二章监管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第九条稽察办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网上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计划下达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第十条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监管职责,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

4、任人,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投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投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稽察工作的委领导主持,稽察办负责—2—日常工作,各相关司局共同参与。第三章主要任务和要求第十二条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强化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顶层设计,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和完善投资监管配套办法,规范监管流程,夯实管理基础。第十三条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后,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年度重点监管任务清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第十

5、四条办公厅、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重大项目库项目监管模块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提高日常调度、动态监测和预警防范能力。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第十五条稽察办依托重大项目库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度管理,制定调度规则,完善调度流程,开展在线动态监测和问题预警,定期发布月度监测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委领导和相关司局。各相关司局及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加载投资计划,督促数据填报,核查数据质量,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

6、内投资计划开展日常调度,掌握计划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动态情况,督促落实监测发现问题的整改。—3—第十六条各相关司局在投资计划文件印发时,同步将所有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含涉密项目)加载到内网重大项目库,并发起调度任务;将非涉密项目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并发起调度任务,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应在分解投资计划文件印发的同时,将非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使用光盘等保密介质将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送相关司局报备,并

7、由相关司局加载到内网重大项目库。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的,有关司局应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计划分解时,同步确定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职责。监管责任人由日

8、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司局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作用。—4—第十八条各相关司局会同稽察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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